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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红色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遵义医科大学红色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极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中心建设成为贵州省高校乃至全省有关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和咨询服务中心。中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心全称:遵义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红色文化研究中心

第三条中心的性质:红色文化研究中心是在遵义医科大学党委领导下,在整合全校研究力量基础上组建的学术研究、管理与服务机构。该研究机构是独立设置的科级研究机构。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贵州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红色文化资源挖掘保护开发利用的理论研究,促进贵州省革命老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贵州省革命老区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发展贵州革命老区各项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中心设在遵义医科大学人文楼316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心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服务机构,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由研究中心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学术委员组成。研究中心主任可根据需要可聘任学术顾问若。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二)协助制定批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助制定确立本中心年度研究课题指南,评审、检查、验收课题;

(四)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

(五)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和中心组织的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八条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按照中心的建设标准,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主持并实施学术研究发展规划;组织中心的学术活动;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推荐并聘任中心学术顾问、兼职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的工作;

(三)编报中心经费预算

第九条中心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中心秘书协助中心日常管理、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受主任委托行使其它职责。

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工作、对外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编辑、整理工作。行政人员协助秘书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例会每一年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中心秘书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中心设主任会议,由主任、秘书和办公室行政人员组成。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若干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秘书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中心负责聘请在贵州省红色文化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马克思主义学院或遵义医科大学批准。

第三章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中心主要进行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校内人文类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五)举办本研究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与专题讲座;

(六)组织、编辑和出版“红色文化研究系列丛书”;

(七)接受省市县党史研究室、省市相关部门委托的课题

(八)主办并维护“遵义医科大学红色文化研究中心”网页。

第十四条中心每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举办或承办遵义医科大学红色文化讲座或学术会议,对有关贵州省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与现实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五条中心通过组织课题研究,与国内有关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进行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中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义医科大学有关规定。本中心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七条中心经费由遵义医科大学红色文化研究中心项目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经费组成。

第十八条经费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图书资料建设费等。

第十九条中心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研究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条中心财务接受遵义医科大学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报经业务遵义医科大学相关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遵义医科大学红色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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