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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19   审核人: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4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我校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与贵州省财政共同承担,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与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综合评定总分的排名分设一二三等,其中一等奖学金必修课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各等次奖学金奖励比例分别占研究生总人数的5%、15%、20%,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0元、9000元、6000元。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针对学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我校界定为基础医学、口腔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学、药学、理学、法学、管理学等涵盖学科)。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六条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珠海校区负责组织该校区及广东省境内联合培养单位所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申报工作。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四)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学院,在与本学科相关的统计源期刊或遵义医学院学报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人文社科类专业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第九条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不得参与评定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触犯法律,受公安机关处理者。

(二)课程考试有缓考或者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三)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

(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过错,出现医疗、教学等事故者。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者;擅自离校参加国内合作科研,不签订合作协议者。

(六)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在读期间的参评资格。

(七)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缴纳学杂费自每学年上学期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

(八)不论何种原因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终止其享受的学业奖学金:

(一)因私出国或出境三个月以上的,停止享受离校期间(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终止其享受的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可参与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各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奖助评定办公室(研究生院)统一划分的名额,对本院系研究生课程成绩分、科研成绩分、德育表现分进行计算、校对和统计并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评审。导师、研究生管理部门及联合培养单位根据《遵义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认真核准研究生的个人申请信息,各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者的等级后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核定。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根据研究生的综合情况,核准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公示3日。

(四)奖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各等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账户。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逐级申诉。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一)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四)接受贵州省教育厅、省学生资助办公室、学校监察室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学校2014年起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严格按照《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试行)》要求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 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评定量

化指标(试行)

遵义医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试行)(2014年修订)

一、评定指标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贵州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和《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以研究生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工作三个项目为考核指标进行评定并分别计分,各项分值按规定比例进行折算(其中科研工作计分不封顶)。

研究生综合评定总分(按二、三年级区分)=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分(占15%) +课程成绩分(占35%,15%)+科研工作分(50%,70%)。

已参评并获得各类奖学金奖项的所有计分材料均不再在下一年度的申报中重复使用。

二、评分标准

(一) 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分(15%)主要评分项目如下:

1.个人所获的各种表彰奖励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所获得的各级各类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等表彰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彰奖励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市级

院区级

得分

20

15

10

5

2.平时表现

主要考察指标包括:申请人参加集体活动情况、上课出勤情况、文明礼仪及道德品质等情况。基础分16分,凡申请人在校期间未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同意请假的,每旷课1节扣4分;上课迟到、早退1次,扣1分。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优良道德行为,经调查确认后,根据其社会反响等实情,参照第1条所列各类表彰奖励评分标准酌情予以加分。

3.参加课外文体活动竞赛获奖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系级

20分

15分

10分

2分

15分

10分

5分

1分

10分

5分

2.5分

0.5分

备注:

(1)按名次决定成绩的学术竞赛,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至四名对应二等奖,第五-八名对应三等奖;

(2)获团体奖励的, 5人以下的团体项目,以实际人数平均计分;5人以上的团体项目,以5人平均计分(不包括民间组织的奖励)。

(二)课程成绩分(35%,15%)

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分=必修课总成绩/必修课门数×百分比

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者,在课程成绩折算分基础上另加1分。

(三)科研工作分(50%,70%)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学院,在与本学科相关的统计源期刊或遵义医学院学报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病例报告或综述1 篇(至少有一个版面)。人文社科类专业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超过3篇的省级刊物文章不再计入加分项)。所有论文必须为正式发表的见刊论文(中文论文要求纸质印刷版;英文论文要求正式电子版,提供国家级查新机构的收录检索报告)。

核心期刊文章界定以《遵义医学院核心刊物及论文遴选办法(试行)》(遵医院办发[2014]16号)认定为准;省级刊物必须和所学专业相关并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界定刊物为准。对于有争议的刊物交由相关的二级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讨论决定。各类增刊刊登的论文不予认可。

1.学术论文计分

评分标准如下:

(1)学术论文发表在被SCI、SSCI、EI、ISTP、A&HCI等国际知名工具检索收录的期刊,每篇基础分30分,影响因子在2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在其基础分上另加10分。

(2)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另加25分,被CSSCI收录的,每篇另加20分;

(3)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当年北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6分;

(4)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10分;

(5)在遵义医学院学报发表论文,每篇计5分;

(6)在国内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计3分。

所有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交原件;论文

必须是发表在同时具有国际标准期刊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上。

2.著作计分

参与专著编写计6分,参与译著编写计10分,个人专著计30分。著作须有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要求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在上述计分标准基础上另加5分。

3.发明专利计分

以第一发明人申请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20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15分。专利以专利号为准,仅有公开号的发明专利按每项5分计算(同一发明专利在下一学年评奖时,由公开转为授权的按与授权差距分计算加分);国际专利额外加倍计分。

4.参加学术交流计分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积极参与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并提交学术论文者(均为第一作者),可视情况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计8分,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计5分;

凡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计5分,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计3分;

凡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计2分,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计1分。

5.科研(教改)项目计分

科研(教改)项目必须是作为课题主持人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正式立项的项目(横向合作项目不予考虑),所有项目的认定均以加盖项目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复印件须有学校或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项目类别

得分

国家级

20分

省、部级

15分

市厅(校)级

8分

县区级项目

3分

项目级别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和教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6.科研获奖计分

申请人作为参与者获得科研奖励,视获奖等级及排名情况予以加分,科研奖励限三大奖励: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分数按上述奖励标准下调一个级别计分。参加各级学术竞赛活动并获奖的,视获奖等级计分,获团体奖励、署名不分先后的实行均摊计分,但对竞赛骨干与主要组织者可酌情加分,具体计分标准见下表:

研究生科研获奖计分表

获科研奖励

计分标准

个人排名

个人得分

一等奖

前5位

在符合《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获评国家奖学金。

二等奖

前5位

三等奖

前5位

一等奖

前3位

50分

二等奖

前3位

40分

三等奖

前3位

30分

一等奖

前2位

10分

二等奖

前2位

5分

三等奖

前2位

2分

学术竞赛获奖

个人得分

集体类队员得分

一等奖

40分

竞赛骨干并为主要组织者(限1-2人),在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上加2分;竞赛骨干并参与组织者(限1-2人),在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上加1分;其他成员,与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相同。

二等奖

30分

三等奖

20分

一等奖

30分

竞赛骨干并为主要组织者(限1-2人),在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上加1分;竞赛骨干并参与组织者(限1-2人),在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上加0.5分;其他成员,与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相同。

二等奖

20分

三等奖

10分

一等奖

10

竞赛骨干并为主要组织者(限1-2人),在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上加0.5分;其他成员,与对应获奖级别的个人分相同。

二等奖

5

三等奖

2

备注:

(1)学校职能部处组织的科技、学术竞赛活动按校级认定;

(2)所有获奖证书的认定均须以发奖单位所盖公章为准;

(3)按名次决定成绩的学术竞赛,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至四名对应二

等奖,第五至八名对应三等奖;

(4)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三、附则

1.该量化评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研究生其它评优评先的量化标准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统招计划内的且档案调入我校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经费来源: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贵州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10个月发放,每生每月存入6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金:

1.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而延期毕业。

2在学期间,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全程监管,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具体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